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多元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所创立的也是一个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机制。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不同的利益集团(群体)因应不断变化的历史环境,利用依宪法衍生的宪政机制,就各自的利益和联邦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定位,相互进行一种连续不停的谈判和妥协。谈判和妥协使旧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修正,使新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产生,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到更新,表现出一种“超稳定性”,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王希《原则与妥协》
解读材料,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相关史实,加以论述。 (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楚,250字左右。)
阅读材料并回答问题
材料一 历史上各个王朝都有一整套典章制度……但人们如果稍稍翻阅一下史书不能不对一种现象感到困惑不解,正史中可以用《舆服志》、《礼仪志》等大量篇幅来记载什么身分的人戴什么帽子,穿什么衣服,衣服用什么料子、什么颜色、多大尺寸、用什么装饰;仪仗队有多少人,排什么队伍,手里拿什么东西,每件东西什么尺寸这一类近乎无聊的内容,甚至连演滑稽戏一样的“禅让”也要照录那三劝三让的表文和诏书,可是真要查什么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却往往非常简略,或者前后矛盾,语焉不详,有的竞毫无踪影可见。其实这倒并不是史官们的疏忽,而是由于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基本上都存在着两个系统:由皇帝和官员们制定的正式制度,由官吏们执行着的实际制度。前者是官方的、法定的、成文的,见于记载,却不一定起实际作用;后者是实际通用的、得到法律认可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但从来未被正式记载,却真正得到了执行。
——葛剑雄《统一与分裂》
材料二 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法规应该设立起来以作为分属于各个种族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并使得原先在属于相同种族的各个小城邦的范围之内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能在帝国范围内得以奉行。体制上各类灵活的机制使新的规章得以形成、受到检验并获得确认,它属于“再试验再犯错”这一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出了受所有人真正理解的规章,并可有效地避免冲突及改善社会的合作状态。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成文规章的特点。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成文规章对罗马和中国分别产生了哪些影响。
从1870年到194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一共更换了108届内阁,每届内阁平均存在时间约为8个月。造成内阁频繁变动的原因在于
A. 内阁对议会没有形成权力制衡
B. 总统职权不完全受宪法制约
C. 两大政党轮流组阁
D. 立法与行政权力合一
近代西方国家机器的运行机制不断演变。英国1882年制定的关于议会议事程度的“普遍法规”规定:议会开会的大部分时间应有政府成员参与。1887-1889年,英国政府参加议会会议的次数占全部议会次数的84.5%。美国在1885—1889年,总统否决议案达324项。这些现象最能说明
A. 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 B. 议会始终是国家的决策中心
C. 议会对国家行政部门有监控权 D. 行政机构权力逐渐凌驾于议会之上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存在。”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
A. 宪法赋予首相国家最高权力 B. 帝国首相拥有内阁的控制权
C. 帝国首相只对联邦会议负责 D. 内阁大臣均由帝国首相任命
下列宪法中,赋予议会制约政府的权力最小的是:
A. 1787年美国宪法 B.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C. 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D.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