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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伙同程某、李某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被害人田某偷东西为由,强行闯入田某...

被告人周某伙同程某、李某在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被害人田某偷东西为由,强行闯入田某的住处,对其住处进行搜查。随后程某对被害人田某进行搜身,从田某的身上搜查出一部手机,并质问田某该手机是否系其盗窃所得。田某予以否认,陈某以自己的手机损坏为由,将田某手机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

(1)材料中田某的哪些权利受到了侵害?

(2)选择其中的两项基本权利,说说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1)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财产权等。 (2)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解析】(1)此问旨在考查学生从材料中获取有效信息,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概括说明的能力,落实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难度值一般。解答此类问题,要注意认真阅读材料,从材料中找到关键词或关键句,再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概括说明。认真阅读材料,周某等人“以被害人田某偷东西为由”,侵犯了田某的人格尊严权;“强行闯入田某的住处”侵犯了田某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被害人田某进行搜身”,侵犯了田某的人身自由权;陈某“将田某手机拿走”,侵犯了田某的财产权。 (2)此问旨在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说明问题的能力,落实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具有一定开放性,难度值一般。只要学生从上述四个权利中任选两个权利,说明宪法是怎样规定的,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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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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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文)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材料二:根据宪法规定,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材料一说明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2)材料二说明宪法具有什么显著特征?对此你是如何认识的?

(3)综合两则材料及两个问题的回答,你得出了哪些重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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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由国家民委、中央网信办联合主办的“喜迎十九大·兴边富民行动边境行”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行。兴民富边行动以解决边境地区发展中的突出困难问题为抓手,着眼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立足增进广大边民福祉和加快边区发展,建设和谐繁荣稳定边疆,以实现“富民、兴边、强国、睦邻”的目标。

(1)上述材料启示我们应履行什么基本义务?

(2)请你列举出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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