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晚期时,在英国,首相和内阁是议会多教党的“党魁”和领导核心。除非多教党自身发生分裂,议会几乎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即使通过了不信任票。内阁还可以“诉诸选民公断”,提请英王解散下院,在新议会选举中,内阁因处于执政党的有利地位,获胜也不成问题。这反映英国
A. 责任内阁制开始得到确立
B. 议会已不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
C. 立法权对行政权制衡削弱
D. 内阔权力膨胀推毁了宪政制度
1742年2月,英国首相辉格党人沃波尔遭到议会多次否决后被迫辞职,但原内阁绝大多数阁员继续留任。由此可见,当时英国
A. 辉格党丧失在议会中的多数席位
B. 议会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
C. 集体负责的责任内阁制尚未确立
D. 国王“统而不治”成为虚君
史载,罗马中央政府“除元老院外,它的行政官员仍不过由总共40人左右的执政官、大法官、财务官和营造官组成”,罗马行省的官吏则更少。而中国“西汉末年官吏总数有12万余人”。材料可以佐证古代罗马
A. 善于利用经济手段改善人民生活
B. 行省是实行法治的有力保障
C. 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
D. 国家行政管理存在严重弊端
同样是古代文明的典范,罗马和希腊对待公民权的态度却大相径庭。雅典观念中“公民”的资格是有严格限制的,罗马后期则授予其他部族公民权,摒除了血缘纽带建立的封闭社会,代之以共同守护罗马意志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国家。罗马后期的这种做法
A. 实现了罗马疆域内公民的平等
B. 利于古罗马统治基础不断扩大
C. 使罗马公民权利比希腊更广泛
D. 削弱了罗马帝国的政治凝聚力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4条:对人施行其他侵辱的,处25阿斯的罚金。这笔钱在当时价值不菲,足以威慑胆敢以身试法者。到罗马帝国时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贬值,25阿斯就轻于鸿毛了。所以有人以捉弄此条为乐,他遇人就打一个耳光,然后赔偿25阿斯。于是,裁判官决定废除此条款,改由主审法官估计造成的侵辱决定赔偿额。出现这种情况说明
A. 罗马法的执行缺乏强制性
B. 罗马法保留了野蛮的习惯法
C. 罗马帝国扩张导致各种矛盾的尖锐
D. 罗马法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
早期阶段的罗马法规定:凡为法律行为,必须说固定的套话,做法定的动作等;若不依法定方式而为,或稍有差错,纵有意识表示,也没有法律效力。这表明早期罗马法( )
A. 不尊重当事人意愿 B. 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C. 注重保护公民利益 D. 审判程序非常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