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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制定了“刺史六条问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

汉武帝制定了“刺史六条问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地方官员有关;而《汉书》载,武帝时,豫州刺史鲍宣被丞相司直弹劾:“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史听诉,所察过诏条。”宜坐免。这表明汉武帝在监察上

A. 以强化中央集权为目的

B. 注重平衡中央与地方的权力

C. 以解决王国问题为核心

D. 注重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划定

 

D 【解析】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可知,汉武帝时期设置刺史监察地方官员;由材料“豫州刺史鲍宣被丞相司直弹劾:‘举错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史听诉,所察过诏条’”可知丞相司直弹劾刺史,说明汉武帝在监察上注重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划定,故D项正确。材料的主旨是强调汉武帝在监察上注重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划定,而不是强化中央集权,排除A。材料没有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而是强调汉武帝在监察上注重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划定,排除B。材料的主旨是强调汉武帝在监察上注重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划定,而不是以解决王国问题为核心,排除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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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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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每当王朝鼎革之时,皇帝对皇族成员的信任或依赖常常会超过其他任何人。因此,皇室成员往往被委以重任,在中央辅政或者镇守地方并掌握实权。这反映了古代中国

A. 官僚政治易形成对皇权的威胁

B. 血缘关系是维系政权的重要手段

C. 贵族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D. 宗法制成为王朝延续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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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4: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材料公孙弘(前202-前121年),字季,西汉菑川国薛县(今山东滕州南)人。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武帝下诏令各郡国举荐文学之士,菑川国又推举公孙弘。于是,他西去长安,到主管征碎的太常街署参加对策。在这次对策中,他强调应当以儒家标榜的仁、义、礼、智为“治之本,道之用”。同时,他把法家标榜的法、术、功利糅合到儒家标榜的仁、义、礼、智之中,认为“致利除害”是仁的重要属性,朝廷之上必须是“有功者上,无功者下”。又说:“法之所罚,义之所去也”“礼义者,民之所服也,而赏罚顺之,则民不犯禁矣”。这就把法术同礼义融为一体,强调礼义与刑赏的交替为用。此外,他还把儒家的智解释为法家所谓君主用以控御臣下的术,又把二者熔于一炉。这种糅合儒法、以仁义为表、法术为里的治水,也就是杂王霸之道。所以这篇对策,完全符合武帝的旨意。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公孙弘对策的主要思想及影响。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公孙弘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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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鮮自由与独立。

——中美英《开罗宣言》

(1)根据材料,概括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发表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开罗宣言》发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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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据黄匡时、王书慧《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北京市流动人口政策演变》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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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朝中前期,国家实行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中国民间海外贸易商人沦为非法的私商。隆庆元年(1567年)海澄月港部分开放海禁以后,中国才正式形成了合法的民间海外贸易商人。这一时期中国的海外贸易“主感掌握在闽广商人手里”史载,广东“民之贾十三,而官之贾十七……近而广之十郡,远而东西二洋,无不有也。”……以伦敦公会大商人为主的英国特许贸易商人在这一时期英国海外贸易商人群体中占据主导地位,1500年他们控制了英国出口贸易量的一半,到16世纪中叶甚至达到90%,但是16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学徒法案》(1563年颁布)的实施,来自绅士、骑士、贵族以及农民等各个阶层的人员都参与了海外贸易。

——摘编自张乃和《15——17世纪中英海外贸易商人主体权利之比较》

材料二:1903年3月,上海绅商集会反对俄国侵占我国东北地区,即曾公开表示“我辈同为国民,休戚与“共”、“应”“合心协力,团结一气”。不仅如此,当时的商人已不再拘泥于士农工商的传统定位,他们将自己誉为社会的中坚,自豪地表示:“今日实业之世界,论人数以商界为至众,论势力以商界为最优”。有的声称:“今日之商家,实操我支那民族存亡起废之权者也。”有的指出:“近文明进步,出产丰富,器用繁多,万国交通,因利生利。而商人居中控御,握一国之财政权,而农、工之有大销场,政界之有大举动,遂悉唯商人是赖。”

——摘编自朱英《近代中国商人思想观念的发展演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给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英两国海外贸易商人在社会成分变化上的异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传统的旧式商人相比与近代中国商人群体的新特点,并分析其出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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